[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规费项目设置及费用计算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标定〔2024〕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上海市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沪建标定〔2021〕701号)文件精神,推进养护维修工程市场化改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经会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养护维修工程”)规费项目设置及费用计算,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护维修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养护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养护维修工程费用计算顺序表作相应调整,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措施费合并为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基数为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之和。费用计算顺序表详见附件1,综合费率详见附件2。
综合费率配套现行相应专业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使用。也适用于相应专业工程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编制。
三、本市造价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养护人工信息价,每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包含规费和不包含规费的养护人工价格,供市场各方主体参考。
四、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现行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养护维修工程费用计算顺序表
2、养护维修工程综合费率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